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九月
重要提示
招商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2025 年 9 月 2 日
《关于准予招商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5〕1959 号)注册公开募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
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
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含存托凭证)和备选成份券(含存托凭证)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
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
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
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
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
风险。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
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本基金跟踪国证港股通科技指数,存在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
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具体详见“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
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于本基金的资金应当来源合法,不得利用本基金开展洗钱、恐怖融资等违
法犯罪活动。联合国及中国政府制定或认可的制裁名单内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以及位于联合国及
中国政府制定或认可的制裁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不得投资于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国证港股通科技指数。
国证港股通科技指数为反映港股通科技领域龙头上市公司的运行特征,丰富指数化投资工具而
编制。
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股票:
(1)具备互联互通标的资格;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3)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4)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5)公司主营业务属于科技相关领域,包括:互联网、电子、通信设备、生物科技、医疗器械、
大数据、云服务、智能汽车、人工智能等;
(6)公司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大于 10%,或近一年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大于 5%。
首先,剔除选样空间内最近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后 10%的股票;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一年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 30 只股票作为指
数样本股。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nindex.com.cn。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招商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
商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招商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
说明书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招商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说明书》及其更新
概要》及其更新
公告》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申购、赎回等业务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
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业务规则》或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行为
的行为
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计算
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值总和
的过程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
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申报,买
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
的业务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钟文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批准设立,
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
(RMB1,310,000,000 元)
,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持
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人
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
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10%。
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10%、
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
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
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二亿一千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您而变”
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商银行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
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 6009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心价值观,
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俐女士,北京大学世界经济学硕士。1994 年 7 月加入招商银行,曾任总行统计信息中心副主
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副总经理兼操作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兼任采购管理部总
经理等职务。2023 年 11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4 年 6 月起兼任投资管理
部总经理、境外分行管理部总经理)。兼任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缪新琼先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证券,曾任青岛即墨市蓝鳌路证券营
业部负责人、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深南大道车公庙证券营业部负责
人、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部负责人。2022 年 12 月至 2025 年 3 月任招商证券财富管理
及机构业务总部财富管理部负责人(其中,2024 年 6 月至 2025 年 3 月兼任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
部机构业务部负责人)。2025 年 3 月起任招商证券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部负责人。现
任公司董事。
钟文岳先生,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在中农信福建集团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海发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5 年 6 月至 2023 年 6 月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公司党委
副书记、常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深圳分公司及成都分公司总经理。2023 年 7 月至 2025 年 5
月在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曾任党委副书记、总裁。2025 年 5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2025 年 7 月起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2025 年 9 月起
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职务。
张思宁女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学博士研究生。1989 年 8 月至 1992 年 11 月历任中
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助教、讲师。1992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
处长、副主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4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创
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 年 5 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目前兼任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外
部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博士研究生。1982 年 9 月至 1985 年 9 月担任上海新联纺织品
进出口公司职工大学教师。1991 年 3 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历任讲师、副教授、
教授,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副院长。1993 年 4 月至 1994 年 6 月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作
博士后研究。2009 年 2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4 年
学与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系统管理学报》杂志主编、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梁上坤先生,南京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2013 年 7 月起在中央财经大学工作,曾任讲师、副
教授、教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科研处副处长,兼任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刘杰先生,厦门大学会计系会计学博士。1999 年 7 月加入招商证券参加工作,曾任招商证券资
本市场策划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现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及
副财务总监、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招商局
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2023 年 4 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2023 年 8 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孙智华先生,江西财经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1994 年加入招商银行参加工作,曾任深圳宝安支
行燕南支行行长、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分行中小
企业金融部负责人、深圳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深圳分行公司金融总部总经理、深圳分行公司金
融事业部副总裁兼公司金融总部总经理、广州分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兼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
广州分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广州分行行长助理、总行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总行同业客
户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境外分行管理部总经理。2024
年 6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兼任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银网络科技
(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通智汇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招银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监事。
詹晓波先生,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 年 7 月至 2013 年 12 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信息技术部软件开发岗、业务助理、业务经理、高级工程师、副总监。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9 月任职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任互联网金融总部副总监。2016 年 10 月加入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互联网金融发展部总监、员工监事。
何剑萍女士,华南理工大学会计学学士。2006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
算部助理基金会计、基金会计、副总监、专业总监,现任基金核算部总监、员工监事。
钟文岳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入广发
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从事
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博
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
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谭智勇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国际贸易学硕士。2004 年 7 月至 2025 年 7 月曾在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作。2025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孙明霞女士,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2016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景女士,公司首席(副总经理级),产业经济学硕士。1991 年 8 月至 2010 年 8 月曾在中国石
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物资装备公司、北京许继电气有限公司、中绿实业有限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0
年 8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投资管理三部基金经理、副总
监,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首席(副总经理级)。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副总经理级)
,化学工程与技术硕士。2005 年 8 月至 2021 年 5 月曾在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红杉资本中国基金、上海弘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招银
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21 年 5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研究官,现任公司首席(副
总经理级)兼投资管理四部总监。
陈方元先生,公司首席(副总经理级)
,工商管理硕士。2004 年 7 月至 2007 年 4 月在北京甲骨
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工作,2010 年 4 月至 2015 年 6 月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监、公司首席机构业务官,现任公司首席(副总经理级)兼机构业务总部总监。
于立勇先生,公司首席(副总经理级)
,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2004 年 8 月至 2022 年 3 月曾在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22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首席配置官兼
投资管理四部总监,现任公司首席(副总经理级)。
侯昊先生,硕士。2009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风控经理,量化投
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指数产品管理事业部专业总监兼招商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 年 6 月 9 日至今)、招商中证上海环交
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 年 4 月 11 日
至今)、招商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 年 4
月 11 日至今)、招商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
年 4 月 11 日至今)、招商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管理时间:2025 年 3 月 20 日至今)、招商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 年 3 月 20 日至今)、招商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 年 3 月 20 日至今)、招商中证疫苗与生
物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 年 7 月 13 日至今)、招商上证港
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 年 5 月 31 日至今)、招商中证物联
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12 月 15 日至今)、招商中证
消费龙头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5 月 25 日至今)、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招商中证白酒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
理时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招商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9 月 5 日至今)、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9 月 5 日至今)、招
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9 月 5 日至今)。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房俊一先生,硕士。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4 月在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工作,任研究开发部研究
员;2021 年 4 月至 2024 年 8 月在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高级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等
职位。2024 年 8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产品管理事业部,现任招商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 年 4 月 17 日至今)、招商中证云计
算与大数据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 年 4 月
、招商中证国新央企股东回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
年 4 月 10 日至今)、招商中证国新央企股东回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 年 4 月 10 日至今)、招商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 年 3 月 20 日至今)、招商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 年 3 月 20 日至今)、招商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 年 3 月 20 日至今)、招商中证半导体产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 年 3 月 20 日至今)、招商
中证半导体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 年 3 月 20 日至今)、招
商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 年 3 月 20
日至今)、招商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 年 3
月 7 日至今)、招商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
理时间:2025 年 3 月 7 日至今)、招商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
理时间:2025 年 2 月 26 日至今)、招商中证全指软件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 年 10 月 29 日至今)、招商创业板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 年 10 月 29 日至今)
、招商沪深 300ESG 基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 年 10 月 29 日至今)、招商中证全指软件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 年 10 月 29 日至今)、招商中证生物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 年 10 月 26 日至今)、招商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 年 10 月 26 日至今)
。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钟文岳、王景、朱红裕、于立勇。
钟文岳先生,简历同上。
王景女士,简历同上。
朱红裕先生,简历同上。
于立勇先生,简历同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赎回和登记事宜;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
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
督权。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
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
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负
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
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
告。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
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
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
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
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
,它们是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
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
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岗位分
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
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
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
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
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
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
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找出风
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
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
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
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
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
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制度、
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
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
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
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
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总经理、
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重
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
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
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海通证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629,708,696 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联系人:丛艳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19 楼
联系电话:021-38677336
本集团是中国证券行业长期、持续、全面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商。本集团跨越了中国资本市
场发展的全部历程和多个周期,历经风雨,锐意进取,始终屹立在资本市场的最前列,资本规模、
盈利水平、业务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一直位居行业领先水平。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直接拥
有 6 家境内子公司和 1 家境外子公司,并在境内设有 37 家证券分公司和 346 家证券营业部。
国泰海通证券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市场管理组、产品管理组、投资绩效分析组、托管中心、
非公募运营服务中心、公募运营服务中心、国际运营组、客户服务组、数据运行组、系统运行组、
合规风控组、规划管理组、人力资源组 13 个职能组及大湾区业务部,在北京、上海、深圳设有办公
场所,共有员工 200 余人。部门团队人员平均从业年限 5 年以上,估值、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
国泰海通证券已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提供
托管服务。国泰海通证券坚守“诚信专业、质量为本”的服务宗旨,通过组建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
搭建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值得信赖的托管服务。国泰海通证券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广泛开展了公募基金、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业务,
与易方达、华泰柏瑞、嘉实、华夏、建信、天弘、富国、华安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托
管合作关系。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托管与基金服务业务规模逾 30,000 亿元,其中,托管公募
基金规模逾 2,000 亿元,继续排名证券行业第 1 位,托管公募基金逾 70 只,产品类型涉及货币市场
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
运营获得了管理人的一致认可。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保障业务合法合规、资产托管部规章制度健全与有效执行。
通过对托管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与管理,确保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
当事人合法权益。
(1)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公司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议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评估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
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2)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公司经营层设立合规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对公司经营风险实行统筹管理,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
(3)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集团稽核审计中心等专职履行
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营运中心等其他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
(4)资产托管部设置合规风控组,负责牵头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分析报告部门整
体风险管理状况,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抓住关键风险,协助业务运营岗位
进行专项化解,监督风险薄弱环节的整改情况。同时部门设置风险评估及处置小组,由资产托管部
负责人及各小组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确定风险事件的处理意见、突发事件
应急管理等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
管业务管理办法》、《国泰海通证券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办法》、《国泰海通证券资产托管
部稽核监控管理办法》、《国泰海通证券资产托管部突发事件与危机处理规程》、《国泰海通证券资产
托管部保密管理办法》、《国泰海通证券资产托管部资产保管规程》、
《国泰海通证券资产托管部档案
管理办法》等,并根据监管要求和基金托管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提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
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实行办公场所多重门禁管理,
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岗位设置权责分明,
通过岗位设置和适当授权等措施有效实施相互制衡;关键业务环节设置经办复核机制,建立严格有
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风险管理是首要核心竞争力的理念,培养部门全
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配备专门的稽核监控岗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检查、评价,以保
障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
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并按要求向证监会报告。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
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要求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7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二)网下现金、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发售代理机构销售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江丽雅
联系人:曾浩、江丽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1959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
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
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
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
理机构。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
明。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
告。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发售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八、投资人的认购账户开立及使用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即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
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
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
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
关规定。
(1)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及二级市场交易。
(2)已购买过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拥有的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S) 认购费率
S<50 万份 0.8%
S≥100 万份 每笔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
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认购份额0.8%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
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本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网下现金认购的费率优惠活动,详见
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网上现金认购
投资人在认购时间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外。投资人认购申报提交后不可撤销,认购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认购金额、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和具体的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
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
认的佣金比率为0.8%,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
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0.8%=8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100,800.00元
利息折算份额=2.00/1.00=2份
总认购份额=100,000+2=100,002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
认的佣金比率为0.8%,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该投资人需准备100,800.00元资
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02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续。
十一、网下现金认购
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
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在认购时间内可以多次认购,累
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
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认购金额、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和具体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小数
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现金方式认购50,000份本基金,假设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为1.00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50,000×0.8%=400.00元
认购金额=1.00×50,000×(1+0.8%)=50,400.00元
利息折算份额=1.00/1.00=1份
总认购份额=50,000+1=50,001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现金方式认购50,000份本基金,假设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为1.00元,该投资人需准备50,400.00元资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的
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50,00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与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
的认购金额的计算方式相同。
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
十二、募集期认购资金的处理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
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经履行适当程序,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并制定相应的业务
规则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
金,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规则等。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未来港股通机制相关政策出现调整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无法继续实施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必要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
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
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
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
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
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
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和汇率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
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
代的证券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
应的基金份额(最新成交价按照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调整为人民币价格)。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的程序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涉及基金合同相应内容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的模式,申购对
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场内开通现金申购、 赎回以外的方式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或开通场外申购、赎
回相关业务,相应的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
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具体以
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
易规则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
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
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不收取与申购相关的费用和成本。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如交易所推出新的申购赎回模式时,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也可包括组合证券;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价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业务规则》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
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
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
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
金管理人设定的限额,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以申购、
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根据本基金现行适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赎处理规则,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
后可卖出和赎回,即 T 日申购的 ETF 份额且日间完成 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收的,T 日可卖
出与赎回,而 T 日申购的 ETF 份额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T+1 日方可卖出和赎回;T
日竞价买入的基金份额,T 日可以卖出或赎回;T 日大宗买入的基金份额,T 日可以大宗卖出,T+1
日可以竞价卖出或赎回。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
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 日现金申购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
替代的交收,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
金托管人。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
收,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
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如果出现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基金投资市场
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
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等情况,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
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取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者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
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
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
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
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T-1 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如深
圳证券交易所修改或更新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参数计算方法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
执行。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
不同,
“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可以现金替
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固定为 0。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
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2 种类型: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
)、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可以现金替代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替代金额按代理买卖原则确定。
必须现金替代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代投资者买
入或卖出的证券。
②申购替代金额:
申购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 T 日预计开盘价×T-1 日估值汇率×(1+申购现金替代
保证金率)
如果 T-1 日至 T 日期间存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或存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
日,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公式中“T 日预计开盘价”、“T-1 日估值汇率”进行调整。
收取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为投资人买入组合证
券,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
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
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
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申购申请,T 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申购规模进行组合证券的代理买入。T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替代组合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实际购入的相关费用、未
购入的被替代组合证券的 T 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被替代组合
证券 T 日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收盘价)计算并确定被替
代组合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组合证券数量和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确定基金应
退还投资人的款项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T 日后的 3 个港股通交收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
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
交收日期顺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买入及
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
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成本进行调整。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
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
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④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赎回申请,T 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组合证券的实际单位卖
出成本、实际卖出的相关费用、未卖出的被替代组合证券的 T 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
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被替代组合证券 T 日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
取最后收盘价) 计算并确定被替代组合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组合证券数量确
定赎回替代金额。T 日后的第 3 个港股通交收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现
金替代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
款项交收日期顺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卖出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港股通交
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
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成本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
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
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
(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未来如港股通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业务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上述可以现金替代处理
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处于
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相关交易制度限制交易的证券;或基金管
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设置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
的现金。必须现金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 T 日预计开盘价(使
用 T-1 日估值汇率调整)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如果 T-1 日至 T 日期间存在其他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或存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日,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公式中“T 日预计
开盘价”、“T-1 日估值汇率”进行调整。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
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
的证券数量、T 日预计开盘价及 T-1 日估值汇率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替代金额)
如果 T-1 日至 T 日期间存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或存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
日,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公式中“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预计开盘价”、
“T-1
日估值汇率”进行调整。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券的
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分
证券的数量、T 日收盘价及 T 日估值汇率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
金额)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
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
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
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基金代码
目标指数代码
基金类型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深交所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是否开放申购
是否开放赎回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组合信息内容
现金替 申购现金替 赎回现金替 申购替 赎回替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数量 挂牌市场
代标志 代保证金率 代保证金率 代金额 代金额
说明: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系统升级相应调整,具体格式以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供的清单模版为准,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市、港股通暂停交易),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
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时;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
响通过港股通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5 项和第 6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停市、港股通暂停交易),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
响通过港股通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4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切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
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基金的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份额出质的,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二、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金管理人可开放投资人采用单一证券或多只证券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参与集合申购并制定相关业务规则。
面委托代理协议。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制定并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或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可以采取其他申购赎回方式,并提前公告。
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限制可以参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类型,并提前公告。
响,基金管理人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以外的
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
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联接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与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
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开通其他服务
功能,并提前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同)和备选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同)。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券(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
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
存款、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
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的投资比例依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指期权或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
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券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券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券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
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
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券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券进行配股或
增发;(5)标的指数成份券派发现金股息;(6)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7)其他可能严重限
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如因
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
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法律法规原因使个别成份券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
法获得足够数量的成份券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成份券、备选成份券、非成份券、成份券衍生
品等进行替代,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
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
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
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
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本基金债券投资的
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获取
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和标的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
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
和可交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
策。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
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对股指期货的投资,实现管理市场风险和改善投资组合风险收益特性的目
的。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
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股票期权为本基金辅助
性投资工具。股票期权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此外,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
融衍生品,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
资策略和估值方法,在充分评估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
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
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时,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
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
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
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
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
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
算;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或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该证券总量的 30%;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除第(6)、
(15)、
(16)、
(17)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国证港股通科技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国证港股通科技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
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
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其风险收益
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
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
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的利益;
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衍生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
有关规定。
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
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
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
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
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
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涉税处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将充分考虑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
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法规及监管机构无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确定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来源。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
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规定进行估值。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
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
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益,决定延迟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估值错误处理。
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价,在符合收益分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
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
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
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
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规定网站、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
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
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情况。
(十四)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六)投资股票期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七)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八)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情况,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
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
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
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
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
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
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利率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基金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
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
互为消长。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二、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
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
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
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基
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
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三、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交易价格卖出基金
份额。
(2)基金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能因各
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此外本基金投资于香
港市场,香港市场的突发性情况也可能会对本基金的交易产生影响。
(3)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但是,
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溢价)或低于(称为折价)基金份额
净值。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券(包括主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的市场流
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
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
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
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
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
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赎回本基金,或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
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将会投资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
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资金不留港(港股
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
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
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
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
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
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
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
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
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
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
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
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排,本
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
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
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
支付赎回替代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
产组合中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
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
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
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
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
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
不足,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
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
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
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再进行调出港股的买入交易风险及股价波动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
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
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
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
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
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
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
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
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提交
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
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
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5)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
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
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6)会计制度风险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可能与境
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
资带来潜在风险。
(7)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
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市场的税
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
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
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甚至导致跟踪误差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1)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收益
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2)指数成份券派发现金红利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
偏离度。
(3)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构成,或成份券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券在指数
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
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4)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券摘牌或流
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
大。
(5)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
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
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相同;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
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但因
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
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
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
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
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
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券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券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
水平。
(3)若成份券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按照
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券以获取
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
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计算并通过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由于计算公式、汇率数据来源及来源时间
不同,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与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实际结算价格也可能存在差
异,IOPV 计算还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
担。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券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
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
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
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
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他代
理机构。
(3)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
利益受损。
(4)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无法确保相关指数的持续可用性。
倘若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包括指数编制机构终止必要的许可等情形),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终止基金合同。
尽管本基金的运作力求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
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
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
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
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投资于股指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
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
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
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投资股票期权的主要风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流动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交易违约风险等。影响期权价格
的因素较多,有时会出现价格较大波动,而且期权有到期日,不同的期权合约又有不同的到期日,
若到期日当天没有做好行权准备,期权合约就会作废,不再有任何价值。此外,行权失败和交收违
约也是股票期权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期权义务方无法在较首日备齐足额资金或证券用于交收履约,
会被判为交收违约并受罚,相应地,行权投资者就会面临行权失败而失去交易机会。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面临大额赎
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
(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
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
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此外,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可能存在杠杆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业
务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
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
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
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交易错
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机构等等。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
市,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回购交易中,交易对
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
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进而放大基金组合风险的风险;债券回购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如发生债
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
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直
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
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
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可能导致投资
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
构及销售机构等。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
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
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通知、指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
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
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
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
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名或盖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
参会份额和票数时,本基金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
的本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占本基金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
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
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相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包括申购赎
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期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7)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
时间或频率;
(8)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减少基
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增加场外
申购赎回业务;
(10)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
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
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
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
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价,在符合收益分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
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
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同)和备选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同)。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券(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
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
存款、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
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的投资比例依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指期权或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
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30%;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
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
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或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该证券总量的30%;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除第(6)、
(15)、
(16)、
(17)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国证港股通科技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国证港股通科技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
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
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涉税处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将充分考虑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
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法规及监管机构无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确定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来源。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
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规定进行估值。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
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钟文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健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629,708,696 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511 号
联系人:丛艳
联系电话:021-38677336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同)和备选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同)。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券(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
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
存款、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指期权或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
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
算;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该证券总量的 30%;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对于除第 6)15)16)17)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
对方。
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
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有责任管理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但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
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
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
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券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金托管人
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
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
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5)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
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
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6)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
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
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
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
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9)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池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可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禁投池清单。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禁投
池清单进行更新。新清单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按原禁投池清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超越名单范围进行投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出借业务,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
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
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
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有权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
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协助提供开立期货业务相关账户
及交易编码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的任何资产。
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相关资金退还等事
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帮助。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
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并使用网银等方式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四)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
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
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账户及交易编码。期货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
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名称应为基金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中的预留印鉴须包
含托管人印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或存款确认单据,明确
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第三方机
构的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二份及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
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
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送达重大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导致的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
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
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益,决定延迟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
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
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季度结束
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
工作日内对有关基金财务报告等信息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
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对有关基金财务报告等信息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中有关基金财务报告等信息复核完
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
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终止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
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或与其他机构成立合资子公司)的,托管人可直接变更为该等基金托管子公司,而无需再按照上文
中约定的方式(包括签署补充协议)进行合同变更。
如决定变更托管人为基金托管子公司的,托管人、基金托管子公司应发布公告,该等变更自托
管人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起生效。自变更生效时起,托管人于基金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责
任将由基金托管子公司继承,基金托管子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为免疑义,若本协议中其他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或存在矛盾的,以本条款约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基金合同》终止;
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
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应 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
院,根据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一、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招商基金网站,可获取资讯查询、在线咨询、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并可
提交投诉与建议。
招商基金网站: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二、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份
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获取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
三、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网站、客户服务热线、书信、电子邮件及各销售机构等不同
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
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招商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招商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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